第三十二条非招标方式采购应履行意向公开、公告发布、结果公示等程序,其中采购意向公开及公告期限不少于5日,成交结果公示不少于2日。
第四章 合同履约与标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必须与采购文件及投标承诺一致。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合同订立信息。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应健全合同履约管理机制,加强对中标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到岗履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实现采购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对招标全过程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文件)进行归档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与安全,不得篡改、损毁或擅自销毁。档案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异议、投诉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异议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相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托数字化手段,实施标前、标中、标后全链条协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