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自然资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江西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发改投资〔2024〕69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申请立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矿区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立项的子项目属于其他行业部门的,适用相应部门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获得项目代码,实行一项目一代码制度。
第四条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方式。
第五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供应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第六条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