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纸质资料归档范围】 交易中心对线下招标投标项目,应当保存审批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过程记录、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等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应由核对人员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电子资料归档范围】交易中心对线上招标投标项目,应当保存下列电子数据:
(一)招标计划、提前公示的招标文件;
(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五)资格审查过程及其报告、开标过程及其记录、评标过程及其报告、定标过程及其记录;
(六)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合同;
(八)投标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投标保函(保单)提交及核验情况;
(九)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
(十)交易中心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情况;
(十一)系统对招标文件合规检测、围标串标识别等的预警信息及处置情况;
(十二)其他反映招标投标情况的电子数据。
交易中心保存前款所列电子数据时,应当一并记录交易系统登录人员、操作时间、网络地址以及相关文件创建标识码、制作机器码等反映电子数据来源的信息。
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项目,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好电子数据归集和保存,并通过电子档案系统回流交易中心。
第二十二条【数字见证管理】交易中心应当部署数字见证系统,对开标区、评标区、专家通道、询标室、集中监督区等核心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形成完整的音视频资料。
第二十三条【卷宗归集与保管期限】 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或者招标投标活动终止之日起30日内,以招标项目为单位制作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自卷宗形成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卷宗应当载明制作单位、制作日期、制作人及审核人等信息。
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项目可仅制作电子卷宗。
第二十四条【卷宗调取管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查阅、复制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有权机关查阅、复制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时,交易中心要做好交接,防止资料遗失。
第四章 异常行为提醒
第二十五条【提醒职责】交易中心应当对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进行提醒,督促市场主体规范参与招投标活动。
对正在发生且严重扰乱招标投标现场秩序的行为,交易中心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异常提醒情形】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