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交易中心应当当场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遵守评标纪律;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交易中心应当提示招标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提醒方式与留痕】 交易中心发现异常行为,应当通过系统弹窗提示、语音广播、口头告知、书面提醒等方式进行提醒。
提醒事项、对象、时间、内容、整改情况需完整记录,归入项目卷宗。
第三十一条【智能提醒与定期分析】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异常行为提醒的,应当将提醒情况同步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对评标专家的提醒及其改正情况还需报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将异常行为纳入专家履职考核。
第五章 违法线索报告
第三十二条【违法线索报告、移送】 交易中心应当运用数智技术,对依法掌握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进行穿透式分析,挖掘招标投标违法线索,及时报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发现涉嫌违纪或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违法情形】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
(一)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二)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三)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加分或中标条件;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五)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六)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
(七)招标人其他涉嫌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代理机构违法情形】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
(一)伪造、变造进场交易材料;
(二)未经许可进入评标区;
(三)干扰评标委员会评标;
(四)泄露投标文件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等评标信息;
(五)给予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给予招标人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好处;
(七)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
(八)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涉嫌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违法情形】交易中心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网络地址、创建标识码、制作机器码异常一致等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上传、解密;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