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厅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zczcgb@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7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9月20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规范执业,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工商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并在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和在西藏自治区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但工商注册地在区外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专业化发展、履职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监管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本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采购行业协会等方式开展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定期培训制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执业能力。鼓励代理机构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或参加社会力量提供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执业素养与服务水平。
第二章 名录登记
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工商登记注册地为西藏自治区的代理机构应当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登记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