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5.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
1.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且未按规定请假的;
2.非因法定情形随意否决投标的;
3.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结果的;
4.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经提示而拒不改正的;
5.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现后未如实报告的;
6.评标意见提交后,擅自重新修改影响评标结果的;
7.评标意见与多数评标委员会成员明显不一致,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8.评标结果经复评或者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检查认定有过错的;
9.索要不合理评标劳务报酬或者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10.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更新,对评标专家抽取、评标过程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11.对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不协助、不配合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2分:
1.委托他人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评标的;
2.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者毁坏现场财物的;
3.将应当保密的评标资料和数据等带离评标室的;
4.经核实存在《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
第九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核累计扣3至5分的,暂停抽取3个月;扣6至11分的,暂停抽取6个月;扣12分以上的,暂停抽取12个月。
暂停结束或者新的考核年度开始后,扣分重新累计。补扣分数的,扣分计入补扣时的考核年度;补扣分数时暂停期限尚未结束的,按重新累计扣分后的暂停期限顺延执行。
第十条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得分为日常考核平均分,满分为12分,9分以上为合格,不满9分为不合格。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可以随时登录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查看个人日常考核情况。对评价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提出;作出评价考核的公共资源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答复。异议属实的,由负责评价的公共资源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或者负责考核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程序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抽取12个月:
(一)考核年度内,抽中后拒绝参加评标(包括电话接听后拒绝参加、确认参评后请假、确认参评后未按规定预约工位等)10次以上的;
(二)评标结果被复评,且个人评标意见被证实存在明显错误2次以上的;
(三)不按规定或者要求参加教育培训的。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调整出库:
(一)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特殊原因,年累计请假120日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