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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价考核细则
2026-10-21 16:32:26           点击数: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价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25〕90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评价考核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分为日常评价考核和年度履职考核,按照标准统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日常考核结果和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和期满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日常评价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共同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汇总记录,采取“一标一评”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根据日常评价和异常行为确认结果等确定。

年度履职考核按自然年度实施,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等确定,考核结论以短信形式通知在库评标专家。

第五条 省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多点分散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评价考核由主场负责,主场、副场分别记录本地评标专家现场履职情况,副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反馈至主场。

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主场、副场分别记录本地评标专家现场履职情况;评标结束后,主场、副场应当将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反馈,由主场、副场依照各自评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管理。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评标专家现场履职情况,对发现存在异常行为的,及时予以提醒。评标活动结束后,根据现场记录情况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汇总记录。评价及异常行为提醒、改正情况应当在1个工作日以内反馈至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认定后,确定日常考核结果。

第七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利用电子交易、监管等系统,将日常考核结果通过系统对接方式推送至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或者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将日常考核结果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同时将有关资料存档。逾期未完成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将自动暂停对应抽取账号的抽取功能;补充完成后,抽取功能自动恢复。

第八条 日常考核基础分为12分,按以下情形进行扣分。二年以内发现存在应当扣分而未扣分情形的,应当进行补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1.不按时参加评标,迟到或者早退不满30分钟的;

2.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

3.不在规定的评标专家等候区域等候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1.不按时参加评标,迟到或者早退30分钟以上的;

2.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及相关电子设备的;

3.擅自离开评标区、评标工位或者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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