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入库后不再具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参加评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存在《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知悉之日起暂停其被抽取资格,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恢复其被抽取资格或者作出扣分、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等处理。
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行政处罚的,予以解聘调整出库,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记录,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评价考核情况记入评标专家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招标投标各相关主体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依法应当由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鲁发改公管〔2021〕838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