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投资决策职责分工,由主办司局通过委托评估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委托评估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业务指导或事前咨询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承担同一事项编制、业务指导或事前咨询工作的机构,以及与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二)主办司局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直至符合回避原则;
(三)明确咨询评估机构后,将委托评估申请发送投资司,投资司对委托评估的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选取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发回主办司局;
(四)主办司局根据审核后的委托评估申请,办理咨询评估委托书发文事宜。
第十九条 主办司局应当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严格遵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咨询评估工作的保密管理。
对于委托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外的其他单位承担涉密项目评估任务的,主办司局应与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做好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委托咨询评估任务后,主办司局应当明确评估任务总体要求、政策界限和评估要点等,加强对咨询评估过程的跟踪指导,及时跟进评估工作进展,掌握重要节点信息,就重大问题及时对咨询机构提出指导意见,不得一托了之。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办司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司局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主办司局应当在委托评估系统中上传咨询评估机构延期申请书面文件和主办司局同意延期书面文件。
在评估工作中需要评估事项涉及的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时,应当由主办司局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单位,或经主办司局同意后由咨询评估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补充材料时间以咨询评估机构提供的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主办司局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可以委托多家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第五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加强参与咨询评估的工作人员及内外部专家管理,严格咨询评估报告审核把关,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主动加强与主办司局的沟通衔接,了解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准确把握评估任务的政策界限、标准条件、评估要点和重点,统筹好与任务要求相匹配的人力、专家等资源,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反馈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工作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法规、政策、规划,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工作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应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并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结构和格式要求。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