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督促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发表评估意见。咨询评估机构不得为专家设定不合理的评估时限,不得违规干预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评估要点的评估意见。
专家有重要不同意见时,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加强保密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有关情况知悉范围,不得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事项。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咨询评估业务和市场化业务的隔离机制,不得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加强参与咨询评估的有关人员特别是外聘专家的廉洁管理,建立健全利益回避机制,严格控制参与咨询评估事项人员名单的知悉范围,不得违规指定专家名单,不得泄露专家个人信息和咨询意见。严禁参与咨询评估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与项目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
咨询评估机构发现参与咨询评估的人员存在说情打招呼、违规打探评估进展、干预评估工作正常开展等情形时,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和主办司局同意,咨询评估机构和有关专家不得擅自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方式对外发表与咨询评估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第三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保证专家参与咨询评估全程可追溯。
第六章 咨询评估报告评价、使用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主办司局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对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其中,作出“较好”评价的,应简要点评咨询评估工作的主要亮点;作出“一般”“较差”评价的,应简要说明咨询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改进建议。
投资司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同步进行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 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评价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相挂钩。
对咨询评估报告首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投资司与主办司局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司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取消其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服务资格。
第三十五条 各主办司局应深入分析咨询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综合研判后再用于支撑投资事项决策。对评估报告的评价和运用情况应在办文要报中予以说明,并纳入有关专题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汇报内容。
第三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报送上一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情况;人员配备、相关处罚和奖励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三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商主办司局,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投诉举报等核实情况,相关抽查、核查结果,以及评估工作总结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评分相同的,按照当年承担委托评估任务数量进行排名。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
第三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咨询评估机构承担任务情况、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年度考核等情况,按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结算咨询评估费用。
第三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