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
(三)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谋取不当利益;
(四)发生与咨询评估工作相关的失泄密事件;
(五)相关工作人员或所聘专家等擅自对外发表与咨询评估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出现上述(一)(二)所列情形的,依法取消相关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登记。
第四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取消其部分或全部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资格:
(一)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三)未与主办司局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四)经核查已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单位相关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影响咨询评估公正性的。
第四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情形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及时移送有关方面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主办司局与咨询评估机构保密协议
2. 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
3. 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