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交易中心要提供投标人名单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信息展示、投标结果确认、异议提出和处理等开标服务,支持在线开标。
国家鼓励交易中心应用人工智能模型自动完成开标流程,提高开标效率。
第十条 交易中心要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评标需求,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为招标人匹配评标专家。
交易中心要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相关信息泄露。
交易中心要为招标人跨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鼓励交易中心应用人工智能模型,综合解析项目特点和评标要点,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地域分布、回避规则等条件,自动匹配与项目相适应的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要对评标区进行封闭管理,只允许通过身份验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入,并对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开展评标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交易中心要建立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服务机制,支持招标人线上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参与远程异地评标服务工作,为专家抽取、评标场地(工位)选取、专家身份验证、在线评标、评标报告签署、资料保存等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要积极应用智能化评标,通过人工智能模型解析招标文件内容和投标文件响应度,辅助评标专家开展评审或者生成结果供评标专家参考,提升评标的公正性。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要为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交易现场开展招标投标相关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要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支持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要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填写的招标投标数据进行校验,开展必要的数据清洗和数据标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数据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要加强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同级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业务管理系统的互联对接,深化数据共享,优化信息服务。
第三章 全过程记录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要对交易现场产生的反映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书面资料、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十九条 对于线下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要留存项目审批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过程记录、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等书面资料的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涉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书面资料,按照相关保密权限和要求予以留存。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要设置覆盖开标区、专家抽取区、评标区、监标区的音视频监控系统,对前述区域发生的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形成完整的音视频资料。
交易中心要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设备上的操作页面进行录屏。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要对其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中的下列电子数据进行记录:
(一)招标计划、提前公示的招标文件;
(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