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五)资格审查过程及其报告、开标过程及其记录、评标过程及其报告、定标过程及其报告;
(六)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
(七)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
(八)中标合同;
(九)投标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投标保函保险提交及核验情况;
(十)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提醒的情况;
(十一)其他反映招标投标情况的电子数据。
交易中心同步记录前款电子数据涉及的信息系统登录人员、操作时间、网络地址以及相关文件创建标识码、制作机器码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要在中标合同签订或者招标投标活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记录要求,以招标项目为单位,制作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自形成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出具有关执纪执法凭据后,有权查看、复制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交易中心运用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智能见证和资料管理,对招标投标各环节进行无感化数字见证,全面、准确记录交易全过程,对招标投标交易资料进行智能命名与归类,自动生成档案索引与摘要,提供智能检索与查询服务。
第四章 异常行为提醒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要对发生在交易现场、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进行提醒,督促引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规范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招标人下列异常行为进行提醒: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填写错误;
(二)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数量或者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类型等内容;
(三)招标文件未包含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定标方式等内容;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终止招标;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未载明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六)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或者其他信息存在错误;
(七)未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存在错误;
(八)未及时答复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九)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未载明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十)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异常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下列异常行为进行提醒:
(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规范正确录入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二)拟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未载明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四)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异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