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明显规律。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报价差额呈规律性变化或符合其他可预见的规律,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或电子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发现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实质性内容异常一致,特别是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中涉及水利工程关键技术(如围堰、导流、度汛、大坝填筑、隧洞开挖等)内容雷同,或存在两处及以上非通用的、明显的错误、遗漏、特殊标识等内容一致的,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9.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投标文件雷同或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开标现场认定及处理
1.开评标现场关键信息核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落实主体责任,参考本指引,将涉嫌串通投标的投标文件认定作为评标环节的必核事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核实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内存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投标关键信息。督促项目法人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信息并及时报送评标委员会。
2.雷同投标文件现场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于第(一)款第2种、第7种情形雷同的投标文件,需要投标人提供合理解释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投标人在1小时内提供陈述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未及时提供证明材料或理由不充分,可依法否决其投标;对电子投标文件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就是否构成串通投标作出集体表决;在水利工程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应结合水利工程特点,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中涉及水利工程关键技术(如围堰、导流、度汛、大坝填筑、隧洞开挖等)的雷同情况,对存在异常一致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对认定为串通投标的,应依法否决其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认定理由、证据及处理结果。
三、事后控制
(一)评标现场认定情形的处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过程中,要指导项目法人,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认定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评标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作为问题线索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保留平台运行原始数据,以备行政监督部门取证。
(二)涉嫌串通投标的处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对项目法人移交的问题线索、招标投标投诉、日常监督检查等发现的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