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低于成本评审。
第八条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只有通过详细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方可进入低于成本评审。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事项,应提请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质疑函》(详附件1.1)进行询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可以进一步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疑问得到澄清和说明。
如果投标人未按规定对《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质疑函》内容要求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投标应予以否决。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质疑函》应当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所需时间。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事项,应提请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发出书面《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质疑函》(详附件1.2)进行询问。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合法、公平、公正,并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质疑函》,评标委员会可暂停评标或按不利于招标人的方式处理,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评审准备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熟悉和掌握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可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专家提供以下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数据和设备:
(一)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CJZ文件”、不含综合单价分析表的最高投标限价“CJZ文件”、招标答疑、澄清、补遗等资料);
(二)投标文件(含计价软件生成的投标报价“CJZ文件”);
(三)开标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四)最高投标限价(含计价软件生成的最高投标限价“CJZ文件”)或标底(如有);
(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
(六)已安装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的计算机设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时应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招标人或评标专家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提供带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整理和复核(简称为“清标”,详附件2),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单价遗漏、不平衡报价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复核确认后,对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应形成《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质疑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