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初步评审
第十四条 投标报价初步评审包括是否高于最高投标限价、造价人员签字及盖章、报价唯一、投标报价表格的完整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算术修正六个方面(详附件3),按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函中填报的金额、投标报价文件中投标总价扉页的金额(修正前)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报价文件的投标总价扉页(以下简称“扉页”)应按规定由编制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签字及盖章。除此之外,造价人员无需在投标报价文件其他任何地方签字及盖章。投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由受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造价人员签字及盖章。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造价人员未在投标报价文件扉页签字或盖章的;
(二)投标人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但投标文件中未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的;
(三)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签字及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其注册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投标人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签字及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其注册单位与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整报送投标报价应有表格。若投标人遗漏对投标报价有实质性影响的表格,或者因投标人原因导致评标专家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无法打开计价软件生成的投标报价“CJZ文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在复查确认后否决其投标,并做好记录。对投标报价无实质性影响或对招投标双方权益无影响的表格遗漏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要求进行报价,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二)招标文件已明确各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投标人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或投标人未按相关计价规定正确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的;
(三)招标文件已明确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投标人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四)投标报价中暂列金额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写的;
(五)投标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六)投标报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写的;
(七)投标报价中计日工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的;
(八)当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材料、和(或)专业分包工程(投标人实施的除外)、和(或)招标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相关服务时,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或当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