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息发布不准确或存在信息不完整、错误等。
(五)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用、投标保证金的。
(六)违规代理采购项目的。
(七)指派非专职从业人员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
(八)代理机构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的。
(九)在处理询问、质疑中未针对询问、质疑事项,作出全面完整答复或答复内容不明确、不清晰的。
(十)收到财政部门送达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情况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和考核工作中,拒不配合的。
(十二)未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的。
(十三)未制订、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不完整、不及时的。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的,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对代理机构发送书面提醒函:
(一)未组织专职人员定期学习和参加培训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场地进行交易活动的项目,擅自变更地点的。
(四)采购文件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现不清晰、不明确的。
(五)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投诉多次成立的。
(六)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不完整的。
(七)发布的采购信息存在不适当内容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将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履职评价结果等信息依法进行公示,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地(市)、县(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市)、县(区)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代理机构名录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与之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