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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6-09-23 17:15:54           点击数:

(三)不得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四)不得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地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代理机构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应当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保密,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不得违法违规收费,不得向政府采购供应商转嫁无法律规定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不得违规转嫁费用。严格执行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的相关规定,不得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计入代理费转嫁给供应商承担。

(二)规范收取采购代理费用。供应商或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或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采购代理费用。供应商拒不支付代理费用的,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要求采购人协助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收取代理费,应依法开具税务票据,不得以个人账户收取代理费。

(三)公开代理收费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具体项目的采购代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委托代理协议中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规范、准确,且符合规定,不得包含涉密信息、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十五条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第二十六条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人答复询问、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七条代理机构如发现下列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受理采购人的委托事宜:

(一)已经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政府采购项目涉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

(二)采购人未提供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审核)表的。

(三)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事项与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内容不相符的。

(四)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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