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在合同签订后,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及时将中标合同订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等)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完成招标备案或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八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做好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
第八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前,应当妥善保存招标代理过程文件及成果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归档要求制作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应当在招标结束后30日内完成。
档案内容包括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招标计划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变更内容、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审查材料、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投标保证金缴纳及退还和投标保函、保险提交及核验情况、定标过程记录、中标结果公平性自查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合同变更内容、公示、异议处理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十四条 项目档案制作完成后,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送招标人。与招标人办理项目档案交接手续时,应当告知招标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项目档案。
档案保存管理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档案保存年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管理档案资料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管理期限、管理责任、保密要求等内容。
第八十六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主动接受招标投标交易主体监督,严格遵守行业自律规范;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要求,对提醒的异常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积极参与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评价,配合行业协会、信用管理机构开展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信用信息归集等工作。
第八十七条 招标人委托代理的项目在招标工作结束后,需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人提出配合要求的,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招标人满意度评价制度,明确招标人满意度评价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满意度调查标准规定的方法对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进度、从业人员能力与水平等指标开展评价。
第八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结合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的结果完善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了解、分析、评价本单位在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改进服务管理的措施,持续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十条 代理机构可运用数据统计等方法对收集到的自我评价结果、招标人满意度评价结果、客户投诉处理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讨论,总结本单位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以持续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十一条 本指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本指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