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二)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三)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核验过程中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前款第(一)(四)项情形的,在充分核验事实情况后,代理机构应当提醒招标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核验过程中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情形的,代理机构应当提醒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核验过程中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的,代理机构应当提醒招标人,要求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七十一条 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协助中标结果公平性自查的,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结果由招标人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七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招标人做好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工作。
第七十三条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开标之外环节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代理机构应当提醒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有异议的,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做好核实、论证工作,草拟或者协助草拟答复材料交招标人审核后进行答复。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提醒。
第七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反映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等情形的,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二)反映中标候选人存在虚假响应等情形的,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做好核查,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代理机构在协助招标人草拟异议答复材料时,应当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将异议人、异议事由、拟答复结论及相关法律风险书面告知招标人,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发出正式答复。
异议人对答复内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明确告知不再受理,并告知异议人可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七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的投诉情况进行说明。
代理机构在收到行政监督部门通知后,应当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以便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
第七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代理机构应当提醒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且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