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备完善的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从业人员能力与水平评价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做好登记管理工作,通过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住建监管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并按照要求做好信息维护。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代理业务的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组织结构、管理制度,配备满足招标项目需要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合理设置专业岗位,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完善招标代理活动重要成果文件的审核审批制度。
第九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代理机构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成立招标项目组,并从其在省住建监管平台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鼓励项目负责人从具有同类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经历,具备与所代理的招标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匹配的专业能力,或者取得中级及以上招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及获得专业能力评价的人员中选取。
除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变更的,替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与被替换项目负责人同等或以上专业水平,项目负责人变更需符合委托代理合同要求。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教育培训,加强对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员、组织评标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招标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代理机构及其项目组人员,不得向招标人以外的任何人员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
代理机构及其项目组人员应当接受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代理机构不得存在泄露保密信息、量身定制招标文件、通过行贿等方式承揽业务、与招标人串通规避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参与所代理项目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特定投标人谋利、向评标专家行贿或者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性评标意见等行为。
第十三条 鼓励代理机构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并不断更新招标代理基础数据库,收集相关法律法规等信息,强化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招标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防止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十四条 鼓励代理机构积极探索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开展招标策划、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检测、围标串标识别、智慧问答、档案管理等方面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与使用,推动招标代理服务数字化转型。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招标代理活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应实施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委托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代理机构有权拒绝。代理机构不因委托代理而替代招标人的法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