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6-05-27 16:35:33 点击数: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流程详见附件1。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离职的,应在社保减员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人员删减手续。第九条 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进行分类管理,分为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三类,从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一)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招标代理相关业务知识;(二)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秉公办事,遵守职业道德;(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有分等级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一级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年;(四)招标文件编制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有分等级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一级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累计时间不少于1年;(五)一般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三章 从业行为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当满足国家、省有关规定,且拥有不少于5名(其中项目负责人及文件编制人均不少于1人)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市场中介组织营业执照,并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关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业务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委托的范围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文件;
(二)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
(四)发出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控制价等);
(五)发布招标答疑纪要或者补充通知;
(六)组织开标、评标;
(七)编制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八)草拟合同;
(九)招投标文件的管理(如有);
(十)办理招投标相关备案手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或工作失误等情形造成招标失败并给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法定要求提供代理服务;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编制内容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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