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中登记的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第二十条 评(定)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立即将评(定)标有关材料(包括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标资料、定标委员会定标资料等)密封,并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含分中心)保管,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且确认无异议、无投诉后,招标代理机构方可领取封存资料。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设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将需要移交给招标人的文件资料原件整理成册,与招标人办理交接手续;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代理合同中关于招标过程资料留存管理的约定做好移交资料的留存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行政监督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行政监督部门。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代理业务之后,招标人可对其代理业务进行评价。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可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行业协会培训。自行组织培训的,应保留培训通知、签到表、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培训教材、现场全过程音视频影像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和业务水平等进行检查考核,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招标代理行业自律规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指导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协调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信息登记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撤销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向社会公布虚假登记情形以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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