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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6-05-27 16:35:33           点击数:

(三)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细微偏差规定为重大偏差,将非实质性内容设置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四)向委托人隐瞒或歪曲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五)对行政监督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拒不改正;
(六)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七)应进入工程交易场所招投标的工程,擅自在场外组织招标;
(八)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意见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或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高出印刷及邮寄成本的价格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十五 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代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代收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责任。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投标保证金返还负直接责任,且招标公告中应按照有关规定附承诺函。
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交易的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或者按照项目属地的相关规定存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由招标代理机构代收。
第十 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答疑纪要、补充通知等,下同),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委托事宜的,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工作,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佩戴工作牌。
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评标区工作。开标区人员负责组织开标和抽取评标参数等工作,但不得参与评标区工作,评标区人员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事务性工作。
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使用本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或其他方式由非本单位的人员开展招标代理活动。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依法必须招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不得由非本单位的人员担任且应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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