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应当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根据经营主体的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二)否决投标条款应当集中、具体、明确,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相对应。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将投标文件的装订、纸张、非关键内容文字错误等非实质性格式问题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三)评标方法应当根据项目实际特点合理选择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施工项目不得单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复杂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中工程质量保障措施、项目技术团队配置、同类项目履约信用的权重合计不低于60%。
(四)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特点、管理能力和技术要求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划分依据、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招标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时,除提交招标文件外,应当一并提交由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经办人签署的《领导干部不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负责项目监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领导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亦应按规定签署相应承诺书。
第十六条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或者潜在投标人众多的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应明确标准和方法,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不少于5日。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