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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6-09-23 17:15:54           点击数: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因人员变动导致专职从业人员数量低于5人的,应当暂停受理新增代理业务,直至人数达到最低标准为止。

专职从业人员持有的培训合格证书应当处于有效期内。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并取得新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及时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更新相关信息。代理机构中有效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的,财政部门可暂停其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操作权限,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职从业人员从事政府采购行业:(一)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行为记录的;(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六)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专职从业人员同一时间只能受聘于一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具备采购档案存放场所。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设部门之间、重要环节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优化流程衔接,合理安排分工,提高采购绩效。对委托代理协议审核和签订、采购文件编制、采购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询问、质疑处理等重要岗位,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岗位间相互制衡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履职评价结果、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做好记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并按照“谁委托、谁负责”原则,加强对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一托了之”。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但不得存在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须全程参与开标现场,组织评审活动,负责所代理项目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编制、处理询问、质疑、档案归档和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除因解除劳动合同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采购文件、评审报告、质疑答复等关键文件上签字确认,对所有经办项目的程序合规性、采购文件合法性和采购结果公正性负责。

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采购文件中不得存在采购需求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情形。

(二)不得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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