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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等10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指引,12月1日起施行!
2026-10-28 17:22:02           点击数:

第四十五条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如补充通知发出时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将投标截止时间延后。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收到澄清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同媒介上发布变更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按照规定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

第九章  开标、评标活动组织

第四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做好开标和评标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 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评标活动时,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特点和行政监督要求,向招标人提出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多点分散评标的建议。除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省域内或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达到规定标准的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鼓励采取“远程异地+多点分散”评标模式。

第五十条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或者多点分散评标的项目,代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评标场所协调工作。

第五十一条 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不进评标室在线服务的工作模式。

第五十二条 鼓励代理机构积极应用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对于具备智能审查条件的,可在评标准备阶段,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投标文件的资质、证件、业绩等客观性、符合性内容进行辅助审查,辅助评标专家开展评标工作。

第五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有关要求,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招标人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抽取评标专家。

第五十五条 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0分钟进入工作岗位,做好组织开标、评标准备。

第五十六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及电子交易系统规则,在交易系统设置投标文件上传及解密要求。

未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代理机构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应当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包封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内容验证登记,如实记载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密封情况存档备查。逾期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包封规定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提交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予接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准时向投标人宣布停止接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做好已接收投标文件的保管工作。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五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组织开标。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电子开标严格按照系统规则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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