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四)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异常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对投标人下列异常行为进行提醒: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提供虚假业绩、奖项等材料;
(四)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安全等负责人已在其他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上履职;
(五)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
(六)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异常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下列异常行为进行提醒:
(一)接受抽取后,迟到30分钟以上进入评标区;
(二)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存放电子设备;
(三)在评标区使用电子设备对外联络;
(四)擅自离开评标区或者评标工位;
(五)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
(六)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异常行为。
交易中心应当将提醒情况告知专家库组建单位。专家库组建单位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号),将异常行为纳入专家履职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作出异常行为提醒的,要将提醒情况同步推送至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招标投标监管需要,进一步细化交易中心异常行为提醒的具体情形、提醒方式和异常信息共享要求。
第五章 违法线索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穿透式发掘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合法性风险,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涉嫌违法的,要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下列违法线索: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四)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五)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六)向评标专家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七)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代理机构下列违法线索:
(一)未经许可进入评标区;
(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标;
(三)泄露投标文件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等评标情况;
(四)向评标专家给付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