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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6-04-22 17:48:38           点击数: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评标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串通投标的规定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现场记录,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拟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现场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场所,承担着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服务保障和规范引导职责。近年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持续优化见证、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在提升招标投标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规范招标投标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不断深化,一些问题逐步暴露,集中体现在服务保障跟不上、现场记录不完整、异常行为提醒和违法线索报告不及时等。为进一步厘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边界,促进和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好发挥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企业、专家等意见,研究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7条,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招标投标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职责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规定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定位、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服务保障,规定交易中心对业务大厅、开标区、专家抽取区、评标区、监标区等交易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并明确相应的服务保障要求。

第三章全过程记录,规定交易中心对招标投标交易现场产生和获取的书面资料、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进行记录和保存,为执纪执法工作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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